中国体育仲裁制度从法律规定走进了现实

郭锐02-13 08:30 体坛+原创

作者|河北省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郭锐

2月11日,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在北京揭牌成立,这标志着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真正从法律规定走进了现实,中国体育仲裁制度从组织机构上开始落地,真正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体育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体育法治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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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体育法》生效,为落实新修订《体育法》关于体育仲裁的规定,《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体育仲裁规则》同日开始生效。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正是依据新修订的《体育法》和《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相关规定成立的,并将依据《体育仲裁规则》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体育纠纷。依据《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是为了解决体育纠纷,由国家体育总局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体育纠纷案件、全国唯一的体育仲裁机构。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运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体育仲裁委员会的所在地为北京。

涉及体育的纠纷,在我国可能面临三种类型的仲裁,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商事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这三种仲裁分别依法解决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纠纷。《体育法》和《体育仲裁规则》确立了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体育仲裁解决当事人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我国现在推出体育仲裁制度之际,采用排除法,将体育仲裁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是对原有两大仲裁类型的一种避让,未来为提高效率、更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需要通过适当方式协调解决体育纠纷时三种仲裁方式的关系。

随着体育商业化和全球化发展,体育领域出现越来越多的纠纷,但原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体育领域的特殊纠纷,于是体育仲裁应运而生。1984年,国际体育仲裁院成立,标志着体育仲裁制度的诞生,后又经过改革完善,成为解决国际体育领域纠纷的有效方式,不少国家也纷纷效仿建立了国内的体育仲裁制度。我国1995版的《体育法》中也规定了体育仲裁的内容,但具体制度和机构一直没有建立,此次以《体育法》修订为契机,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终于得以实现,也是顺应国内和国际体育发展潮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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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成立后,将开始受理体育纠纷案件,我国体育领域的特殊纠纷将能够通过体育仲裁的方式得到依法依规解决,这将有助于我国正常体育秩序的建立,但必须明确的是体育仲裁委员会只是一个纠纷解决机构,其并非是凌驾于其他体育组织之上的上级组织,并不能直接要求其他体育组织更改自己的章程和规则,不过,体育仲裁的实践可以倒逼体育组织完善内部治理。

目前职业化程度较高的项目中屡见报端的纠纷是否能通过体育仲裁解决,还不能太乐观。通过体育仲裁解决体育纠纷,需要符合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限制,也必须遵守体育仲裁程序性的要求,不符合这些规定,就无法获得体育仲裁的救济。不过,大幕已经拉开,中国体育仲裁可以关注、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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