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坛周报全媒体记者 王勤伯
*本文的前提和声明:
11月12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发布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起诉孙杨及国际泳联听证会的具体时间表。听证会将于11月15日在瑞士蒙特勒举行,WADA提出,由于孙杨拒绝提交检测样本,要求其接受最少两年、最多八年禁赛期。
听证会结果不会马上公布,CAS表示无法给出具体时间,孙杨则计划在听证会结束后给出简短声明。
为避免本文被胡乱拆解和恶意解读,首先强调本文的前提。
笔者平时较多报道足球,同时,近年一直是中国国内对国际体育组织运作机理、国际体育反兴奋剂运动报道篇幅最多、解读最深入的记者。
关于莎拉波娃的“东欧神药”、俄罗斯“魔幻熊”黑客内幕、WADA前世今生等话题,在体坛加APP可以查到数十篇笔者本人撰写的报道。
关于孙杨药检风波的报道,很容易引发正反双方的激辩,容易造成无意义的情绪化,也容易导致假消息、假新闻泛滥。
早在今年1月这一风波闹开的时候,笔者就曾在微博上表示,“孙杨这件事是一个涉及游戏规则的纠纷。”时隔不久,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的59页裁决书全文公开,完全证实了笔者的判断。
本文的目的,就是基于国际泳联这份裁决书,让读者在正反双方截然不同的立场里,拥有一个清晰、理性的脉络。关于孙杨事件引发的其他争议和反应,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
本系列将着重从三个角度来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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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孙杨如何赢得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的仲裁?
现在我们重点聊孙杨在国际泳联内部经历的“一审”,为什么包括国内(自)媒体在内,对事情经过的描述差异那么大?
第一,因为关于此事,唯一有价值的参考资料,是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的59页裁决报告。
第二,因为大多数人并不理解国际体育组织的运作机制,也没有能力和愿望认真读完59页仲裁报告,于是就出于各自的立场进行了断章取义的解读。
在网上流传的很多版本,都是 “片段翻译”,例如不喜欢孙杨的版本,就集中翻译而且是挑选翻译国际泳联提出控告的那一段,即文件中的“FINA’s position”。
为孙杨辩护的版本,则集中翻译孙杨自辩的那一段,即文件中的“The Athlete’s position”。
有人甚至把片段翻译说成是“全文翻译”,或者声称自己没翻译的部分都没有价值,我在自己朋友圈里也看到过转发,这两种处理方式,对于无法用英文读完59页文件的读者误导都很大。
那么, 事情经过到底是什么?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很多人专注于“故事情节”,那么不可避免地,最后的“锤击”情节就成为焦点。
对于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来说,细节、情节是至关重要的。但体育司法的特点却是,只有最关键的细节和情节重要,其余都是细枝末节。
如果我在这里讨论“一审”裁决报告中到底原告国际泳联的版本更接近事实,还是被告孙杨的版本更接近事实,那么肯定会造成误导。
仲裁法官所做的工作,核心内容也不是对双方版本不同细节进行比较,在每一处推敲谁更可信,而是对关键行为进行检查,对法律条文进行诠释。这是体育司法的特点。
从59页报告中可以看出,一审仲裁法官否定了原告的一些版本和观点,也否定了被告的一些版本和观点,仲裁法官并不裁定谁是好人谁是坏人,也不裁定谁诚实谁说谎。
仲裁法官最终做出裁决的依据,是对国际泳联反兴奋剂条例(FINA DC)、国际检测和调查标准条例(ISTI)的诠释,并认定孙杨的行为没有违反这两个条例。
简单说说,为何没有违反?
FINA 反兴奋剂条例 2.3和2.5条,明确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只有确定运动员的行为符合这两个条例规定的内容,才能进行处罚。
条例明确的违规行为,一种是拒绝、抗拒、逃避药检,另一种是阻挠药检,包括撒谎、威吓证人等行为。
孙杨的这一起风波,如果单看最后的情节,血样不能带走,尿样没有采集,还多次自行排尿,似乎是违反FINA DC坐实了。
但核心问题却在于,国际泳联委派的第三方检查机构(IDTM)团队自己在程序上有没有率先违规?
IDTM的行为规范,参照的是ISTI,全称“国际检查和调查标准条例”,里面严格规定了检查人员必须遵守的程序。
ISTI条例规定,检查人员必须“以恰当的方式证明自己的身份和任务”。
如果没有,那么这次检查就是无效的,因此就不存在抗拒、拒绝、逃避或阻挠等问题。
被媒体广泛忽略的是裁决书的第6部分,我认为这里才是文件的核心内容。
在这一部分里,仲裁法官团对ISTI条例进行了诠释,认为IDTM团队(三位中国人)没有以恰当的方式证明自己的身份和使命。这使得整个检查是无效的,因此孙杨的行为不能被定义为FINA DC 2.3条和2.5条认定的违规行为。
难道国际泳联意识不到IDTM团队的不规范吗?为什么不从一开始就放弃起诉孙杨?
问题恰恰在此。这也可能构成后来WADA决定上诉的理由之一。
如果看过59页裁决书里国际泳联起诉孙杨的原告版本,肯定会感觉国际泳联起诉的时候是信心满满的样子。
他们认为,IDTM工作人员的方式是恰当的,本协会总授权给IDTM进行飞行药检,那么IDTM工作人员出示国际泳联的总授权,即可进行药检采样。
国际泳联没有提到,是不是在之前的很多次飞行药检中,IDTM全都采用了相同的方式——率领检测团队的IDTM工作人员向运动员出示国际泳联给IDTM的该年度药检总授权书,同时自证为IDTM工作,这样就算是“以恰当的方式证明自己的身份和使命”。
可以看出,原告和被告对规则的解读差异很大。这也是为什么1月份我强调这桩官司更多是“游戏规则纠纷”。
而且涉及规则理解的争议并不止一两处,例如孙杨一方认为禁药检查团队助手(DCA)需要出示IDTM的禁药检查官资质证明(DCO accreditation)和授权,仲裁法官否定了这一点,因为DCA所做的工作是非常简单有限的(例如监督排尿)。
对规则拥有最终诠释权的人,不是原告国际泳联,也不是被告孙杨,而是仲裁法官。
因此,孙杨是否违规,完全是一个释法差异的问题?
从官司裁决角度看,是的。在后面我们将提到的一个地方,仲裁法官有专门提示。
裁决书显示,仲裁法官认为,最焦点也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涉及检查人员是否“以恰当的方式证明自己的身份和使命”。
仲裁法官认为,ISTI条例要求检测人员以恰当的方式证明自己的身份和任务,如果带队的IDTM检查官仅仅出示国际泳联给IDTM的年度总授权书并自证为IDTM工作,这样是不够的——IDTM检查官需要向运动员证明自己以及自己带来的助手被授权执行这项任务。ISTI条例没有规定以何种形式证明被授权(胸牌、授权书等等),但这一证明是不可缺少的。
孙杨一方对禁药检察官带来的2个助手身份或行为提出了质疑,这些质疑在裁决书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仲裁法官将这一部分纳入裁决书第6部分的附加内容。
在附加内容里,仲裁法官认定禁药检查团队助手(DCA)存在偷拍孙杨个人照片的粉丝行为,这是严重不可取的行为。而血样采集助手(BCA)的身份认证,仲裁法官认为ISTI条文有含糊不清之处,同时,血样采集助手也没有提供中国国内相关规定要求的采血资质证明(只有护士资格证),那么已完成的血样采集是无效的。
我认为这里是裁决书的第二个关键环节,因为最末尾的“锤子情节”非常引人注目,引发的舆论风波最大。法官裁决血样采集无效,那么不管是用锤子锤还是别的方式对待,是粗暴还是礼貌,都只涉及“废弃和无效血样”的处理,不能算是“拒绝带走正确采集的血样”。
解析到这里,是否足以证明孙杨在这件事情上完全清白?
首先要回到之前我的基本态度——这样的规则纠纷,我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对法律条文的诠释,唯一能够相信的就是法官,而不是看之前双方的版本谁的故事性更好。
我对原告被告双方的版本都持保留立场,着重了解仲裁法官的论述、分析和立场。当我读到裁决书第54页的时候,即上文说到的第6部分仲裁法官的释法和解析,我认为,仲裁法官将会判定孙杨胜诉。
然而,第6部分的最后近3页纸篇幅,却是对孙杨的严正警告,可以说,我关注过的很多涉及禁药问题的纠纷,这段严正警告从形式到语气都是很罕见的。
仲裁法官团在这个专门的部分写到:
“尽管没有被要求对此做出判断,反兴奋剂委员会认为必须指出对运动员及其身边人的行为非常重大的担忧。(运动员)此次避免了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绝不等同于反兴奋剂委员会在未来的情形里会宽恕此类策略。尽管(运动员这次)最终是成功的,却是难解难分的。”
“运动员最终的成功依赖的是反兴奋剂委员会对采样团队需要出示何种官方文件的规则诠释。从实质上讲,运动员等于是把自己整个运动生涯维系于一场赌博,博的是自己对这个复杂情形的评估会占据上风。这在反兴奋剂委员会看来是愚蠢至极的。”
之后,反兴奋剂委员会指出,过去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很多案例证明,遵照禁药检查官员的要求,提供样品,哪怕是“在提出抗议的前提下”,然后对有关机构书面呈交抗议,这是更为谨慎的做法。“拿自己整个运动生涯去博如此复杂、争议情形里的正确性,是一场巨大又愚蠢的赌博。”
同时,“反兴奋剂委员会驳回了运动员的很多论点和立场,认为它们缺乏根据而且是无效的。运动员和他周围的人在采样过程中很多环节不正确。这一次对于运动员本人应视作一堂警醒课。”
反兴奋剂委员会认为孙杨不正确的环节包括哪些?
看到这里,我认为59页判决书的一个不完美之处就出来了。
说了两次“很多”,对一位世界顶级运动员使用了“愚蠢至极”这样罕见的形容词,判决书却突然语焉不详。
“很多环节不正确”,所列举出的内容却只有寥寥几条:
例如孙杨差点迟到(这里我不理解,“差点迟到”不等于不正确,对不?),孙杨的医生巴震让IDTM团队签署的声明是无效的。
反兴奋剂委员会驳回的孙杨“很多论点和立场”列举出来也不多:
例如,反兴奋剂委员会认为,孙杨在2017年和禁药检查官员(当时是实习生)有过不愉快,这一点不能成为孙杨质疑其资质的理由,无论现在还是未来。同时,反兴奋剂委员会认为,运动员自己的禁药检查历史和最近的药检阴性与本次事件是无关的。
判决书在孙杨无罪结论之前的这段警告会导致什么?
上述近3页纸的严正警告之后,马上就是第7部分“结论”,宣布孙杨没有违反国际泳联反兴奋剂条例FINA DC 2.3和FINA DC 2.5两个条款的规定。
看到这里,我的感觉只有一个字:突兀。
如果一个人完全持有中立立场,读完这样一份判决书,面对两个“很多”,面对“愚蠢至极”,会不由自主地再回头去看双方的版本,在原告国际泳联的版本里寻找孙杨及其团队的“很多环节不正确”,去孙杨的版本里寻找他被驳回的“很多论点和立场”,去孙杨及其团队的行为里去感悟“愚蠢至极”。
这也像是给了WADA一根接力棒。首先说明双方难解难分,就好像说我们作为仲裁法官也是左右为难,也有勉强,然后又指出胜出的一方有很多环节不正确,暗示孙杨团队获得的并不是一次干净利落的胜利。
WADA拿到这份59页报告,必然就有义务去审核孙杨胜出的理由是否完全成立,重新考虑“很多不正确的环节”里是否存在实质的违规之处没有被判决。
对于世界泳坛的其他很多运动员来说,读完判决书容易产生一个印象,就是反兴奋剂委员会对自己语焉不详的“很多不正确环节”采取了回避态度,同时“未来不会宽恕”这个行文也会激发不少运动员的不满,他们会问,既然“未来不被宽恕”,为什么这次被宽恕?换成自己这样的行为,会不会被宽恕?
对于希望挖掘爆炸新闻的媒体来说,这份判决书具有强大的暗示性质。全世界大多数媒体报道孙杨官司唯一的资料来源就是这份59页报告,既然是裁决书,法官判孙杨胜出,却又在不必须的前提下增加了一段警告,说了两个“很多”,说判决其实难解难分,就像是给媒体递了话——这事儿没完,这里有“很多”矿可以去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