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宣判后 乔丹体育回应:中文乔丹正常使用
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本次系列案共涉及68件商标,其中50件包括乔丹体育日常经营所使用的商标已于2015年被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今日宣判围绕乔丹体育正在使用的中文、拼音和图形共10件商标的案件,乔丹体育最终被宣判未来不能使用其中3件不同字体的中文商标。据介绍,这3件商标均为乔丹体育的防御性商标,并非乔丹体育产品或是广告传播上使用的商标,因此并不影响乔丹体育的主营业务。
根据乔丹体育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该公司目前主要使用的商标包括注册号3148047、3148049、3148050及3028870四个商标,而该四个商标已于2015年12月被最高院判决驳回申请人michael jordan的再审申请,案号分别为:
商标号3148050,最高院驳回案号(2015)知行字第273号;
商标号3028870,最高院驳回案号(2015)知行字第278号;
商标号3148047,最高院驳回案号(2015)知行字第308号;
商标号3148049,最高院驳回案号(2015)知行字第309号。
“实际上,在2015年底,最高院已再次确定了乔丹体育生产经营所使用商标的商标权利。因此乔丹中文商标仍旧可以使用,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不造成影响。
2012年,美国著名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以乔丹体育68件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迈克尔•乔丹此后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迈克尔•乔丹所提出的乔丹体育50件涵盖中文、拼音和图形的商标案件做出了终审裁决,维持了乔丹体育50个案件商标的注册,并裁定中止了8件案件的审查,而12月8日则是对剩余10件案件的宣判。
对于最高法的终审判决,乔丹体育在随后发布的微博中介绍,乔丹体育被判决不能使用的3件商标均系注册时间不足5年、在周边其他类商品上的防御性商标,对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标均不会构成影响。
乔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表示,本次宣判的10个案件,是68个“乔丹”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的一小部分。“乔丹体育在目前主营业务上使用的四个最主要商标,都在那50个案件当中,对乔丹体育而言,今天的宣判并不会影响到它未来的经营。”马东晓告诉记者,今天被判应予撤销的“乔丹”商标并不在乔丹公司的主营业务内,而是周边业务的商标注册,比如游泳衣、装饰品、啤酒饮料等的商标注册。
本案的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本人并未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未就此次判决结果作出任何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