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公司董事会暗藏隐形力量 各队不怕篮协却怕它

体育大生意11-05 23:23

中篮联和中职联,从名字到注册年份,从创立初衷到股东构成,这两个均围绕CBA管办分离大做文章的公司从诞生之初就处处高度相似,就如一对孪生兄弟一般。不知内情的旁观者在过去几个月更是经常将两者混为一谈。但现实却是,中篮联注册成功之日,恰是中职联无疾而终之时。

11月3日,篮管中心副主任、中篮联董事长李金生在媒体座谈会上宣布CBA联赛公司——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完成注册,中篮联将很快召开董事会并着手招聘管理层,而此前的中职联董事长姚明则成为中篮联的副董事长,中职联所有股东也均加入中篮联。一时间,中职联被“招安”、“安乐死”的说法铺天盖地。其实,只消稍加剖析中篮联董事会的基本架构,则能轻松发现CBA暗存一股隐形力量,而通过这股隐形力量,相信大家不仅能立时看清中职联的真正“死因”,更有助于理解近期CBA球鞋战争愈演愈烈、球员强硬死磕篮协而篮协却无计可施的深层次原因。

CBA公司暗藏地方体育局利益 中职联难获支持

乍一看,CBA是由中国篮协、CBA球队、球员这三重力量构成,但事实上,CBA还有第四重非常关键的隐形力量,那就是各省体育局和八一体工大队所代表的地方体育行政力量。所以,在中篮联也就是大家约定俗成的CBA公司的首届董事会中,除了篮协指定的两名领导作为董事(李金生、张雄)、CBA球队选出的5名老板出任董事(姚明、陈海涛、梁志斌、梁宗平、刘景远)外,还有三名监事,分别是篮管中心竞赛部部长肖红安、广东省篮协主席刘克军、江苏省篮管中心主任张世林,其中,刘克军为监事会主席。显然,刘克军和张世林均是地方体育行政力量的代表。

CBA公司的成立完全遵照国家体育总局在2016年初批准的“分两步走”策略进行改组完成的。具体过程为,篮协的直属子企业——北京中篮巨人广告中心和中职联公司进行合并,同时山西、浙江两队也一并入股,在此基础上进行改组,最终成立一个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这就是如今的CBA公司。股东虽然是21家,但推选刘克军和张世林这两名官员作为监事却也体现了CBA参与主体的复杂性。

众所周知,CBA前身是1995年由前国家体委篮球处主办的全国甲级篮球联赛,参与联赛的篮球队基本都是由各省市体育局、军队以及武警体工队成立,所以这个联赛从一开始就打上了深深的国有资产烙印,并且地方体育行政力量高度参与其中。以1995年2月举行的八强赛为例,8支CBA元老球队中有4.5支都有军队背景。他们分别是八一、济南军区、南京军区、广州军区和前卫队,其中前卫队是武警体工队,所以算半个军队背景球队,其余的三支地方球队则分别是辽宁男篮、北京男篮和吉林男篮,而这三支球队在当时同样都获得了当地体育局的大力扶持,从球员教练到队医,人事编制关系多隶属体育局。

由此可见,早期的CBA从球队人力资源到赛区保障,基本都由各地体育局全力承担(宏远这类从一开始就完全由民营企业独资建立的俱乐部是个案),而各省的企业则多是因为政府领导喜好、企业社会影响力等原因才出资与体育局合作共建俱乐部。所以早期的联赛主要由篮协和地方体育局直接掌控,篮协负责搭台,地方体育局掌控球队。随着联赛的发展,本着谁出钱谁受益的原则,出资共建球队的企业才逐渐成为俱乐部的大股东。而在这一过渡过程中,2004年李元伟倡导的CBA准入制无疑是CBA股权明晰化的关键推手。

2004年,李元伟组建的CBA改革小组出台了旨在推进CBA职业化的“北极星计划”,第一步就是推行CBA准入制。准入制初期规定了14项评估标准和53项评估细则,不仅未来那些升入CBA的球队要满足这些标准,而且当时已有的所有CBA球队都必须进行改制以满足CBA准入制。而在准入制中,最基本的一条规定就是各队必须成立职业篮球俱乐部,而这些俱乐部必须是按照《公司法》成立、在工商局注册、以股份制形式存在的独立企业法人。

要知道,当时的CBA俱乐部属性可谓是五花八门,有的是在工商局注册的企业法人,有的则是在民政局注册的社团组织,有的则是体工大队性质,内部股权更是乱七八糟,决策机制很畸形。正是借助CBA准入制这一契机,不少CBA球队才得以逐步和所在的体育局划清了资产界限,一些体育局虽然仍会给予球队一些政策支持、技术指导,但却没能继续在俱乐部占股。在准入制推行后,只有八一、浙江、江苏、辽宁、上海五家球队中由体育局或体工大队占有股份。好在,2009年姚明开始托管上海队,并根据协议在2014年10月正式完成股权的收购。所以,CBA目前仅剩八一、浙江、江苏、辽宁四队仍由八一体工队或地方体育局持股。

不过,整体而言,CBA仍无时不刻深受地方体育行政力量的影响。且不说八一、浙江、江苏、辽宁四队有地方体育行政力量直接持股,就算广东宏远、深圳新世纪这样的民营俱乐部同样和地方体育局合作密切,非常依赖对方的政策扶持。更何况,CBA所有赛区均由地方体育局参与承办,CBA裁判也多挂靠在地方体育局或地方性的体育行政事业单位。而一旦发生诸如2016年CBA总决赛期间的场外群殴突发事件,如果没有篮管中心和四川省地方体育局这两股行政力量的积极斡旋,很可能CBA总决赛将被直接取消。

所以,世人有必要认清CBA的主要参与力量有四股,其中地方体育行政机构的这股隐形力量之大超乎形象。CBA过去22年间,不少球队都曾明里暗里和篮协叫板,甚至公开成立中职联倒逼篮协改革,但当他们面对自己所在地区的地方体育行政力量时,却没有谁敢公然说不,毕竟县官不如现管。

在认清这点后,大家都会明白,为什么中职联会无疾而终,而中篮联却能获得各方认可,因为前者只代表了CBA的18支球队的利益,而后者涵盖了CBA20支球队、中国篮协和地方体育行政力量这三重力量。

多说一句,2016年5月初,当时中职联迟迟没有同意中国篮协的管办分离方案。中国篮协最终想出妙计,他们在北京专门召开“推进CBA联赛改革工作座谈会”,邀请CBA20支球队所在的17个省市体育局以及八一体工大队的领导一起共商CBA改革大计。不少地方体育局领导都明确表示,未来的CBA公司必须也要体现地方体育局和赛区承办方的利益。也就是在地方行政体育力量参与到CBA公司筹备之中后,CBA各队才乖乖同意了中国篮协提出的CBA公司成立方案。

CBA球队不怕篮协怕体育局  篮协无力重罚违规者

在弄清楚了中职联无疾而终原因的同时,相信大家也已明白CBA球队为什么对待中国篮协和地方体育局持不同态度。对于直接攥住自己生存命脉的地方体育局,CBA各队从不敢有所违背。而在面对对自己并无实质掌控能力的中国篮协时,只要利益分配稍有不公,各队动辄就对篮协的政策阴奉阳违,矛盾一旦激化更是公然结盟“造反”。

在2016年姚明振臂一呼成立中职联倒逼篮协推动CBA管办分离之前,CBA各队还发起过“反耐克运动”、“十队结盟抗议前卫奥神合并”、“七队组建‘职业篮球俱乐部联盟筹委会’”这三大自下而上的“造反”运动。反观篮协,在日常管理中,即使CBA个别球队违规,篮协也不敢轻易重罚,毕竟正如一位篮管中心的官员所言:“我们只是司局级单位,只是和地方省体育局平级,处罚CBA球队有心无力,深恐球队罢工闹情绪,毕竟这还牵扯着CBA国手为国效力的重任。”

篮管中心某君此言虽然让人初闻之下倍感诧异,但也确实带有几分实情。比如2016年总决赛酿出群殴事件后,篮管中心之所以迟迟不肯出台禁赛方案,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担心辽宁的国手们受罚后闹情绪,影响奥运成绩。

同样的,在如今闹得鸡犬不宁的CBA球鞋问题上,篮管中心早在2016年7月份就已经明确发文、三令五申,并且制定相关惩罚措施,但当首轮周琦、王哲林等四名国手违规后,篮协却只是“通报批评”了事,这自然毫无威慑力,而原本对球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球队不仅不约束球员,反而还和球员一起向篮协索要特权,于是,王哲林第二战继续公然违规,但也仅仅只是禁赛一场罢了。

更让人诧异的是,当更大牌的易建联用当场扔掉赞助商球鞋的极端方式羞辱了CBA的头号赞助商之后,篮管中心指派的比赛监督不仅没能拍案而起,反而“自抽耳光”、同意易建联改穿耐克球鞋继续登场,而事后联赛办公室主任张雄更是亲口承认,这个决定是自己下达的,这更让人目瞪口呆,CBA规则的主要制定者面对违规行为非但不能恪守原则,反而乱充老好人随意做让步。管中窥豹,时见一斑,或许由此可以看出,当前整个篮协在面对管理难题时的无原则和和稀泥已经到了何等荒唐的地步。

当然,总体而言,今时今日的CBA球鞋战争愈演愈烈,CBA商务开发规则制定的不合理是根源,篮管中心主政者个人性格的优柔寡断是直接原因,所谓的处罚对球队和球员毫无威慑力,而这也与篮管中心并无实质杀手锏来约束CBA各队有直接关系。所以,在成立CBA公司的过程中和未来CBA公司真正运营时,篮协还会在必要时刻寻求地方体育行政力量的支持,这也让地方体育行政力量最终得以加入CBA公司。这一做法在短期内有助于CBA公司的政令畅通,但这种驳杂错位的体制注定会在未来给CBA带来困扰。

■本文作者:付政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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