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纪中谈体育改革(3):俱乐部发展关键在经营
竞技运动要走职业化,市场化道路,就要有市场主体,这就是职业俱乐部。据我的观察,世界上现有的职业运动员俱乐部主要有几种形式。
一种是投资人投资或融资承办形成,在欧洲盛行。按欧盟的劳动法,把职业运动员视为一种市场上的劳动力出售,有劳动选择自由,按聘用合同办事,这就使运动员转会方面很频繁。
一种是大企业办俱乐部,在日本,韩国等国采取这种形式多,运动员成为企业雇员,退役后生计较有保障,但对外援并非如此,仍为合同聘用。在这种俱乐部中,运动员加盟多,转会的少。
还有一种就是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体制內的有企业投资的官办民助型的职业俱乐部。这种形式实际上市场化程度表面,具有国企性质。
不同的俱乐部性质就决定了职业联赛的举办机制。在欧洲,球类职业联赛一般由参与的职业俱乐部联盟这样的组织承办,协会在运动员海外转会进出和裁判员的资格认定和管理上有话语权。当俱乐部与运动员发生纠纷,协会一般不直接介入,而是诉诸法律或仲裁。法律可以令协会停止俱乐部的会员资格,这样各俱乐部在经济上有较大的自由权。在日韩等国的职业运动俱乐部联赛,采取的是协会管理下的职业联赛委员会办赛制,如日本的职业排球联赛联盟就有50年历史了,参赛俱乐部自负盈亏。
至于在中国,我们的球类职业联赛采取什么形式可以从弊的方面下手探讨,弊除利兴。我认为关键在于给俱乐部足够的经营空间,使俱乐部经过努力可以持续发展,不宜杀鸡取蛋。此外,职业俱乐部要逐渐在地方性的基础上向全国性扩展,这样生存空间才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