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16年12条转会新规 板凳球员将得到福音

肖良志01-17 10:01

中国足协在2016年年初正式下发了《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管理规定》,很多人都在解读,“与FIFA接轨”肯定是最核心的主旨。但是,在解读具体规定的过程中,不少人都没有发现其中的奥秘。尤其是对于俱乐部和球员来说,有的具体变化可谓直接涉及到他们的“切身利益”。

1、俱乐部拖欠球员工资和奖金,球员就有权终止合同成为自由身。

这个条款的变化,将让球员维权更加容易。在2009版的转会规定中,第四十四条这样规定:俱乐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一年内累计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的,该球员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最新版本的规定中,第四十五条这样描述:俱乐部违反工作合同约定,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经中国足协相关部门认定,该球员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两相对比,新规定了没有了3个月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俱乐部在应付工资和奖金的期限内,超过30天没有支付,球员就可以终止合同。

2、球员距离原劳动合同将在6个月内届满时就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在2009版规定中,第四十九条的描述是:球员只有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原劳动合同将在3个月内届满时方可签订新劳动合同。新版规定中,第五十一条的描述为:球员只有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原劳动合同将在6个月内届满时方可签订新劳动合同。

3、国内球员从国外转回时,如果转回主要产权没有变更的原俱乐部时,不占国内转会名额,否则就占转会名额。

举个例子:如果北京国安2016赛季末结束完成50%股权的转让之后,如果张呈栋在2017赛季转回北京国安,因为主要产权已经变更,张呈栋将占用北京国安的国内转会名额。

4、正当转会之后,办理临时转会证明的期限从过去的30天改为15天。

过去几个赛季中,多次出现过新俱乐部所在协会向球员原俱乐部所在协会索要转会证明未果的情况,原规定中明确的是正常转会情况下超过30天,就可以办理临时注册。本着为 球员考虑,新的规定中把30天改为15天。不过,有合同纠纷的转会除外。

5、业余球员与职业球员之间的身份转换,取消对国脚、U23国家队以及U19国家队球员的优惠。

比如原大连阿尔滨的吕鹏,利用自己国脚的身份,变为业余球员,然后又通过转会变成了职业球员。新的规定中删除了入选国家队、U23、U19等各级国家队的球员不受限制的规定,职业球员转为业余球员,必须经过一年之后才能重新转为职业球员。

6、中国足协取消5%的转会管理费,但是未对地方协会做出明确描述。

2015赛季,中国足协已经按照这样的规定实施。不过,并没有对地方协会做出具体描述。因此,地方协会继续执行5%的规定。这方面,在地方协会没有改革之前,俱乐部和地方协会的明争暗斗必定更加激烈。2013以及2014、2015赛季,都曾经出现过一名球员的转会费高达2500万至3500万,但是到了地方协会那里的数字却是50万或者100万。因为无法查账,地方协会只能按照50万或者100万的转会费收取5%的管理费。

7、中国足协不再设置球员转会费参照标准。

在2009版的规定中,最后附件中依然有“国内球员转会费参照标准”,球员转会费=上一年度的收入乘以价值系数。新版规定中,该规定已经取消,意味着中国足协不再设置转会费的上限。

8、关于备案合同,首次把“新签订的合同要在最为临近的注册期内到中国足协备案”写进正式规定之中。

职业化22年来,围绕着合同发生的问题不计其数。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青岛中能和刘健在2014赛季发生的合同官司,最终闹到了“司法鉴定”的地步。实际上,中国足协当时没有按照2009版的转会规定去办。在2009版规定第五十二条这样描述: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含补充合同),以在中国足协备案的为准。但是,中国足协不顾备案合同,用青岛中能手中的合同作为判定的依据,最终弄成一桩闹剧。新规定中,新签订的合同应该在最临近的注册期内提交,否则不予认可。

9、在青少年的培养、培训、保护以及国家队征调球员方面,新版规定删除了2009版里中国足协自行制定的部分。

新规定中,增加三章保护未成年球员的内容,对青少年球员的转会等进行了明确的描述与界定。原规定只有年满18岁才成为职业球员,新规定中不再有年满18岁的限制。配合这条新规定,中国足协确定球员在16岁后到18岁前可以签订工作合同。如果16岁至18岁的球员签订工作合同之后,踢球的收入超过自己的正常支出,并且达到当地一般公众的生活水平,球员可以自己签订工作合同。踢球收入无法达到当地一般公众生活水平的,则要由监护人签订工作合同。

鉴于在青少年球员身上发生的挖角纠纷实在太多,新转会管理规定明确了球员在16岁以前不得转会。青少年球员可以和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协议,但是培训协议的年龄不能超过18周岁。对于那些在16岁至18岁范围内签订工作合同的球员,合同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三年。

10、球员被租借必须有球员亲笔签字的协议。

球员租借过去只要双方俱乐部签订协议。今后,在相关的租借协议上,必须要有球员的亲笔签字,租借协议才能生效。对于租借期限,除了最短时间限制之外,新规定增加了租借的最长期限设置:从签订租借协议期到本赛季结束。

11、新规定增加对港澳台球员的定义与限制。

新规定明确按照“FIFA会籍不同”将上述三个地区的球员定义为“亚洲外援”,同时在转会名额的条款里,具体写明禁止引进外籍及港澳台的门将。

12、新规定增加球员全年上场不到10%的条款,当事球员可以将此作为正当理由终止合同。

这条规定对于那些枯坐板凳渴望转会的球员来说是福音,不过,在全新的规定中,写明这样正当理由的转会不会受到处罚,但是需要根据协议进行赔偿。最后这条又让符合条件的球员转会变得错综复杂。

天津权健  /   中国足协  /  

热门评论

暂无评论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